(2015)济民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存款与田树探、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树探,杨存款,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冬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树探,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兴云,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存款,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海东,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123号兴唐大厦。法定代表人程祥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宁,该公司职工。原审被告楚冬锋,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兆群,建筑工人。上诉人田树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田树探以已与被上诉人杨存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树探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树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上诉人田树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