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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60号罪犯王魏。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魏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5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08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7月21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本次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3)云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焊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