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8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733号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孙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嵋,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蕾,女,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蕾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慧审 判 员  孙伟杰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