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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杨宝与青海兴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1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杨宝,青海省兴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何杨宝,男,藏族,四川省人,住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省兴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执行何杨宝与青海省兴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青海省兴旺交通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账户中的853909.9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魏 诚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