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界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5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K××××ד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界首市S204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砖集派出所门口时,与该处自西向东行驶的孟某甲驾驶的“黄淮”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孟某甲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孟某乙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电话,后被赶到现场的砖集派出所民警带至砖集派出所。2014年11月9日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孟某甲车祸致颅脑损伤因脑出血死亡。2014年11月18日界首市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孟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孟某乙无责任。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家人与被害人孟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次日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孟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孟某乙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000元,被害人孟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0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K×××××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界首市S204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砖集派出所门口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孟某甲驾驶的黄淮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孟某甲当场死亡,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孟某乙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电话,后被赶到现场的砖集派出所民警带至砖集派出所。2014年11月9日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孟某甲车祸致颅脑损伤因脑出血死亡。2014年11月18日界首市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孟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孟某乙无责任。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孟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孟某甲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5000元,被害人孟某甲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次日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孟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孟某乙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000元,被害人孟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界首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区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被害人孟某乙陈述、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孟某甲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孟某甲近亲属的谅解,同时与被害人孟某乙亦达成了赔偿协议,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对其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社区证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