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赖晓军故意伤害罪,赖晓军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71号罪犯赖晓军,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晓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有违规行为,于2011年10月10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要求避让扣1分;于2012年6月因欠产扣1分;又于2012年9月因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扣2分,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一等奖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自2011年8月起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