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惠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46号原告:刘惠书,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田泽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景美,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惠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书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惠书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5255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5255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589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6539元,故总计应退还6564元。)审 判 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