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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执字第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姚群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283号罪犯姚群,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2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都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先行羁押时间已折抵刑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10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姚群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同改罪犯证词以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姚群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罚金已执行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同改罪犯的证词、罚没款收据和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假释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姚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群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