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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常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常春,龚小琴,李伟,黄常忠,余娥,黄常伟,黄娟,蒋峰,王明蓓,黄钢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商初字第9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路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常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常春,被告龚小琴,被告李伟,被告黄常忠,被告余娥,被告黄常伟,被告黄娟,被告蒋峰,被告王明蓓,被告黄钢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上游黄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常春、龚小琴、李伟、黄常忠、余娥、黄常伟、黄娟、蒋峰、王明蓓、黄钢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902元,由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