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嘉祥五洲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嘉祥五洲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丁仕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祥五洲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月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五洲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宁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祥五洲水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