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占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占海,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2012年8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占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占海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五大道与郎江路交口保利上城工地内,趁无人之机,用壁纸刀将被害单位哈尔滨市旭升建筑起重机械公司停放的水泥泵车上的3*70+1型电缆21米(价值3780元)割下后雇佣拉脚三轮车盗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第六大道与融江路交口,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韩某甲、韩某乙证言、被告人杨占海供述、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占海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占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占海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占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 一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