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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秀梅与被告李忠富、赵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梅,李忠富,赵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原告林秀梅,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建华镇常兴村。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富,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开鲁镇XXX村。被告赵丽华,女,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水利局家属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代表人孙国胜,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鹏,系公司职员。原告林秀梅与被告李忠富、赵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海英、被告李忠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开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秀梅诉称,2014年12月19日15时05分,被告赵丽华驾驶蒙GU7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辽河大街自来水公司家属楼自北向南行驶入道路,与沿辽河大街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李忠富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车内乘坐林秀梅、秦丽娜)相撞,致我及被告李忠富、乘车人秦丽娜受伤和车辆损坏。我伤后到开鲁县蒙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7天,花费医疗费3763.59元。此事故经开鲁县公安交警做出责任认定,被告赵丽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忠富负事故次要责任,我无责任。被告赵丽华驾驶的车辆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76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0元、陪护费707元(7天×101元)、误工费1722.00元(21天×82元),合计6472.59元。其中570.00元是由被告李忠富垫付的,我方同意保险公司给原告保险款中直接返还给被告李忠富。被告李忠富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对原告的费用没有意见。被告赵丽华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意见,误工天数过高,只同意按照住院天数给付。第二被告在我公司投了保,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另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秦丽娜也起诉被告赵丽华、李忠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来院,经核实其花费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415.95元。上述事实,原告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鲁县蒙医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收据1枚、门诊收费收据1枚。本院认为,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赵丽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应对保险车辆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过错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负担。因被告赵丽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够足额赔付,故被告赵丽华、李忠富不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林秀梅医疗费376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0元、护理费707.00元、误工费1722.00元,合计6472.59元,应支付给被告李忠富57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赵丽华、李忠富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4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