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冯俊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俊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59号罪犯冯俊霞,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俊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于2011年8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冯俊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冯俊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一、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冯俊霞多次向被告人薛保银、杨全福、程兵、郜九生等人贩卖毒品。二、2010年5月17日,��告人麻彦民、冯俊霞预谋在郑州市交易毒品,当晚,冯俊霞在焦作市将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蒋宏。2010年5月18日上午,蒋宏开车到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与麻彦民交易,麻彦民贩卖给蒋宏毒品63.6克。蒋宏携带毒品返回焦作市,后在焦作市光华剧院对面将毒品交给冯俊霞时,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三包,共计63.6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15.29﹪、36.26%、38.95%),从冯俊霞住处及电动车座椅下扣押毒品三包,共计2.3克。三、2010年3月至5月的一天,被告人薛保银在焦作市人民医院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朱帅兵毒品0.2克。同时认定被告人冯俊霞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俊霞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梁某某、熊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俊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俊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