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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案件名称

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与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俊,公司销售部经理。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请执行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景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53035.46元案件受理费9330元,保全费3285元。合计565650.46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停业无现金支付能力,2012年5月2日经双方协商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用属该公司位于景谷县供销合作社仓库(景谷盛宇塑料制品厂)内的水泥包装袋半成品及水泥成品袋,共39.58吨,以4900元/吨合价19394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尚欠371708.46元。同时扣押了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放置在景谷县泰毓建材有限公司工人宿舍区空地的32根钢管。2015年1月22日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景谷县天恩水源开发有限公司用属该公司放置在景谷县泰毓建材有限公司工人宿舍区空地的32根钢管,(直钢管26根,规格:长度4米、厚度0.02米、直径1.45米;弯管2根,规格:长度3.19米、厚度0.02米、直径0.95米;直钢管2根,规格:长度3.63米、厚度0.02米、直径0.95米;接头管2根,规格:长度1.15米、厚度0.02米、直径0.91米、0.72米);合价371708.46元抵偿给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物品于2015年1月29日当场交付云南省石屏县恒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俊、林金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1)景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祁兴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