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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魏某双、孙某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双,孙某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工作单位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现住封开县XX镇金X意休闲中心宿舍。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文化程度高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封开县XX镇金X意休闲中心宿舍。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双、孙某玲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双、孙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左右,作为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经营者,被告人魏某双因生意欠佳,将原有的“洗脚、按摩、推油”的服务项目增加了人民币268元一次“全套服务”(全身推油加性交)及198元的推油加“打飞机”(为嫖客手淫)等卖淫涉黄项目,并提供场地容留卖淫女在休闲中心进行卖淫活动。在卖淫女向嫖客提供人民币268元一次“全套服务”后,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向嫖客收取268元的“服务费”后支付卖淫女140元提成,另外128元作为该休闲中心的利益收入。同时被告人魏某双还雇佣被告人孙某玲在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从事前台收银工作,同时负责在该休闲中心从事安排嫖客和卖淫女到房间进行性交易工作。2014年11月7日晚,封开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唐某、陈某燕、吴某莲等六人,并将在前台收银的被告人孙某玲带回公安局问话。公诉机关向我院提交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双、孙某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两人犯容留卖淫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孙某玲辩称其不是老板娘,开设“全套服务”是老板魏某双开设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双以“刘平山”的名义经营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魏某双因生意欠佳,将原有的“洗脚、按摩、推油”的服务项目增加了人民币268元一次“全套服务”卖淫涉黄项目,并提供场地容留卖淫女在休闲中心进行卖淫活动。在卖淫女向嫖客提供人民币268元一次“全套服务”后,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向嫖客收取268元的“服务费”后支付卖淫女140元提成,另外128元作为该休闲中心的利益收入。同时被告人魏某双还雇佣被告人孙某玲在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从事前台收银工作,负责在该休闲中心从事安排嫖客和卖淫女到房间进行性交易工作。2014年11月7日晚,封开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唐某、陈某燕、吴某莲等六人,并将在前台收银的被告人孙某玲带回公安局问话。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的立案情况。2、扣押决定书、清单、移送清单,证明:本案扣押用于记录金X意营业活动的记录本、“刘平山”居住证等物品情况。3、金X意营业活动的记录本和纸张若干,证明: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容留多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4、营业执照证明: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经营者为刘平山。5、抓获经过证明:两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6、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三)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江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其在封开县XX镇金X意休闲中心403房准备与一女子进行性交易(消费价格268元)时被公安民警查处。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玲就是向自己介绍和安排卖淫的中年妇女。2、证人吴某莲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金X意休闲中心的老板娘和其说,403房的客人做268元服务(即性服务),于是其就到403房,不久公安民警就进来检查。其卖淫一次可以得提成140元,还有128元被抽走。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袁某江就是其卖淫的对象,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安排她卖淫的“老板娘”。3、证人曾某科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23时许,其到封开县XX镇金X意休闲中心消费268元的服务,一个女子将其带到402房,后其与另一个女子进行性交易。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陈某燕就是自己嫖娼的卖淫女,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安排人员向其卖淫的“老板娘”。4、证人陈某燕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23时许,有客人来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消费268元套餐,老板娘就叫我们,于是我就到402房与一名男子进行性交易。268元套餐我就提成140元。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曾某科就是与自己卖淫嫖娼的对象,辨认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安排她卖淫的“老板娘”。5、证人苏某昌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23时许,我到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中心消费268元的全套服务,二楼服务台的那名妇女安排我到401房,后我在401房间内与一个二十多岁不认识的女孩发生性交易。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唐某就是自己嫖娼的卖淫女,辨认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安排人员向其卖淫的“老板娘”。6、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23时,我在XX镇金X意休闲中心401房与一个不认识的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发生性关系。268元全套服务是指卖淫嫖娼,268元中我提成140元,中心收取128元。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苏某昌就是与其发生性交的男子,辨认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安排其卖淫的人。7、证人陈某荣的证言,证明:我在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从事清洁工作,我不清楚老板是谁,我就知道平常在收银台收钱的孙某玲发工资给我的。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包含了一些卖淫服务的。8、证人杨某文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7日晚大约23时30分左右,我在金X意休闲中心202房推油,女技师大约帮我按了20分钟左右,警察就来查房了。我第一次去如意休闲中心推油按摩时,当时老板娘向我介绍268元的“全套服务”(指嫖娼)。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二楼收钱的“老板娘”。9、证人代某花的证言,证明:我在金X意休闲中心只做推油不卖淫,我知道88号、28号、16号、9号四个女子会做卖淫的事,因为“阿旋”之前叫我去上钟我不愿意所以我知道,卖淫是268元一次。经辨认相关照片,其杨某文就是其在金X意休闲中心二楼进行推油的男子,辨认出孙某玲就是在金X意休闲中心二楼收钱的“旋姐”。(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魏某双的供述,证明:我以“刘平山”的名义经营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金X意沐足中心从2013年8月份就试业了,直到2014年5月份才真正的开始开业,开业后一直都是搞正规的洗脚、按摩、推油,直到2014年8月之后,因为收入确实少,都交不起房租了,我就对孙某玲说,生意不好做,不如我们搞点那个吧(意思是在我经营的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卖淫),孙某玲就按照我的吩咐去做了,后来我经营的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又增加一个268元的项目(卖淫)。四楼有两间房,是专门用来为客人提供268元的服务的,我知道的两个提供268元服务的,有个“阿婵”和有个叫“阿燕”。一般来说,268元的服务打个折的话收到客人的只有238元,我经营的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就付给该技师140元,98元当是我经营的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提供场所、床位应得的钱。我和孙某玲是男女朋友关系,她在前台负责收银的,我给她每个月2000元,其他的她就不管了。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陈某燕就是搞“268元服务”的女子,叫“阿燕”,辨认出唐某就是搞“268元服务”的女子,叫“阿婵”。2、被告人孙某玲的供述,证明:我是在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做“部长”,是老板刘平山让我管理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的,除了负责收银和接待客人的工作外,我还负责休闲中心的开门营业和打烊,还有按照刘平山老板算出来的工资发给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工作的在技师,休闲中心每日所得的钱是由我收取,但每天晚上打烊的时候刘平山会过来将这些钱拿走。“封开县XX镇金X意沐足休闲中心”主要经营有洗脚、按摩、推油和“全套服务”(指的是性交易)等项目。“全套服务”是收费268元1小时,收费项目是由刘平山制定的,大约在2014年8月底刘平山才增加“全套服务”这个卖淫服务。技师进行“全套服务”的性交易服务时都在公司四楼包间里进行。“全套服务”收费268元的是提成140元钱给技师,公司收128元。我只收取每个月2300元的基本工资。目前公司里有4个“技师”进行这个“全套服务”,分别是9号、16号、68号、85号“技师”。经辨认相关照片,其辨认出魏某双就是封开县金X意休闲沐足中心的老板,叫“刘平山”。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及认证,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双、孙某玲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从中获取利益,构成容留卖淫罪,且两被告人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双、孙某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某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孙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客观情况,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双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二、被告人孙某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蒙艳华审 判 员  何桢源人民陪审员  谢雪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伦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