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卢玉梅与殷雪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梅,殷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卢玉梅,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殷雪芹,男,汉族,42岁。申请执行人卢玉梅与被执行人殷雪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照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殷雪芹的身份进行了核查,经查并无此人。故本案被执行人不明确,以上述判决中所载明的被告殷雪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卢玉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寿海审 判 员 李 焱代理审判员 王殿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殷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