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银鹭纺纱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银山、张敬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银鹭纺纱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张银山,张敬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新乡市银鹭纺纱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巧爱,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卫辉市唐庄工业区。委托代理人于海,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银山,成年。被告张敬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银鹭纺纱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银山、张敬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银鹭纺纱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新乡市银鹭纺纱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魏培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阴会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