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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本恒、刘家纯与杨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恒,刘家纯,杨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刘本恒,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刘家纯,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涛,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恒、刘家纯与被告杨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本恒、刘家纯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