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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14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宝安47区自由路宝安人民医院社康门口,以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一枚假“深圳市龙岗消防中队财务专用章”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假印章一枚、现金50元,并从李某身上查获办证刻章广告贴纸(电话号码:137××××1091)30张、“李亮”名片3张(电话号码:136××××7872),以及刻有“河北省教育厅中专学历证书专用章”字样的圆形胶片印模两枚、OPPO手机1部(手机号码:137××××1091、136××××7872)。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现金人民币50元、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办证刻单贴纸30张、李亮名片3张、河北省教育厅中专学历证书专用章一副(正反仿钢印)、深圳市龙岗消防中队财物专用章一枚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边  秋  红书记员 吕友媚(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