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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连法星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潘文与夏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夏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连法星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潘文,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胡继纲,系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禤世文,系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光建,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潘文诉被告夏光建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文的委托代理人胡继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光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2年8月份前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在2012年8月20日将借款金额总数合计并出具一张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994700元的借据给原告,并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9947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11月17日为239364元)。诉讼期间,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被告没有答辩,亦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承诺借款,分五次向被告借出港币。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同时,被告将所借入的港币按人民币折算,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947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一张计算机打印的,内容为“借条,兹收到潘文现金壹佰玖拾玖万肆仟柒佰元整(19947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归还。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的借条,并在其上签名、抄写身份证号码,注明日期,捺下手印交原告收执。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出具并交原告收执的借条是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借款期限约定为三个月,但被告逾期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偿付2012年11月21日后的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夏光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文偿还借款1994700元本金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从2012年11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246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36元,由被告夏光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勇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秀娟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