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兰兰与陈彦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陈某乙私下商量解决婚姻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秦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