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郭某某,女,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3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晓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