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铁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铁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李XX,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宋伯南,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连铁检公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柳、书记员赵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辩护人宋伯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4年9月24日18时25分许,持用朱XX身份证购买的G329次列车客票,由沈阳铁路局大连北站上车,去往瓦房店西站。李XX在下车时,将被害人俞XX放在2号车厢行李存放处的拉杆箱盗走,箱内有惠普ProBook4430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衣物等。被告人李XX于2014年10月14日15时44分许,持用朱XX身份证购买的G8057次列车客票,由沈阳铁路局大连站乘车至瓦房店西站。李XX在下车时,将被害人张XX放在2号车厢行李存放处的拉杆箱盗走,内有现金1500元、东芝L58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剃须刀等物品。被害人张XX发现被盗后报案。2014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XX抓获。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及赃款1500元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芝L583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惠普ProBook4430S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李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的照片、书证乘车记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程X、朱XX的证言、被害人俞XX、张XX的陈述、沈阳铁路公安局大连公安处的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提取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 淑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滕跃丽(代)本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