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胡敏与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刘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64号原��胡敏。委托代理人董晓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诉被告刘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敏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