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涿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建春与顾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春,顾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张建春。委托代理人王志彪。被告顾明。本院在审理张建春诉顾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春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