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养军与张志义、张军、杨养养、乾县城关镇南街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养军,张志义,张军,杨养养,乾县城关镇南街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陈养军。被告张志义。被告张军。被告杨养养。被告乾县城关镇南街新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养军与被告张志义、张军、杨养养、乾县城关镇南街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养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养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养军负担25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