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4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