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唐红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红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29号罪犯唐红梅,又名唐占,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虞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2)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红梅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红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守河、沈发兰、韩红梅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共人民币134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2002)豫刑一复字第035号刑事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红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2年6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唐红梅在执行期间,2004年6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唐红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唐红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唐红梅认为本村村民韩某某疏远自己是同村妇女韩某某所引起,即产生报复杀人之恶念。2001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唐红梅佯装到韩某某家里串门,乘韩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投放到韩某某调制好的豆角菜中,致使韩某某及其父亲韩某某、母亲沈某某和女儿杨某、杨某食后中毒,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鉴定均属重伤。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红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连续获表扬4次,2012年11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红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并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红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