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春燕、孙勇与陈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孙勇,陈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春燕,1981年4月23日,无固定职业。原告:孙勇,无固定职业。被告:陈忠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燕、孙勇与被告陈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春燕、孙勇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代理审判员 邝 荣人民陪审员 赵宝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悦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