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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淑兰,地址榆树市。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870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湛代理审判员  佟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