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9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叶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全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5月24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法院作出(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1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叶某乙与婚某由被告抚养。现因被告母亲去世,被告没有足够的精力去照顾抚养两个子女,婚生女叶某乙现在也实际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叶某乙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并且婚生女叶某乙已满十周岁且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此诉致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叶某甲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4日经埇桥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叶某乙(出生于2004年7月16日)、婚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全部负担,后原告赵某以被告叶某甲无足够精力抚养两个子女,其女儿叶某乙要求随母亲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变更婚生女叶某乙的抚养关系,原、被告离婚后,叶某乙随其奶奶生活,奶奶去世后随其外祖母和其母亲赵某生活,被告叶某甲长期在外地从事驾驶车辆运输工作无法照顾叶某乙的学习和生活,叶某乙愿意随其母亲赵某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子女的学习生活及健康成长为原则。被告叶某甲与原告赵某离婚时,法院调解婚生女叶某乙随被告叶某甲共同生活,被告长期在外从事驾驶车辆运输工作,难以履行对子女叶某乙的抚养义务,叶某乙已年满10周岁,已经具备了选择、判断能力,其选择与原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自己的学习、生活,应得到支持。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叶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自己有抚养能力为由,且在诉讼过程中,未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故叶某乙的抚养费应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甲的婚生女叶某乙由原告赵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