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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芳荣与朱新星、朱汉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荣,朱新星,朱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荣,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朱新星,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朱汉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荣与被申请执行人朱新星、朱汉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