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霞与张生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张生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霞,女,汉族,32岁。被告张生光,男,汉族,42岁。委托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张生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判员 韩庆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