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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候艳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艳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68号罪犯侯艳荣,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平舆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艳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被告人侯艳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审被告人侯艳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驻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8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侯艳荣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艳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侯艳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侯艳荣和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曹怀中(已判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2年7月22日晚饭后,被告人侯艳荣、曹怀中二人在县城陈藩市场西大门南公疗医院院内相会,后各自回家。当晚11时许,侯艳荣去曹怀中家。黄某某骂曹怀中,引起二人不满。侯艳荣随即拿个小方凳朝黄某某头部砸去,将黄某某打倒在地,曹怀中拿匕首朝黄某某颈部、背部等部位连捅二十余刀,致黄某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艳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3次,2013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侯艳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艳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