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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朝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翟晓铧,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朝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高薪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特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朝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朝执字第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芳审判员  滕云峰执行员  李金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