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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梅藏银与刘爱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藏银,刘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梅藏银。被执行人刘爱林。本院在执行梅藏银与刘爱林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806号刑事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