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梅藏银与刘爱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藏银,刘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梅藏银。被执行人刘爱林。本院在执行梅藏银与刘爱林买卖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圈民一初字第806号刑事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