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名仕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2041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十堰市名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站路15号。法定代表人朱亚飞。被申请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直门外春秀路9号。法定代表人莫文贺。申请人十堰市名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工程劳务承包合同》、《CA砂浆搅拌车租赁合同》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十堰市名仕工贸有限公司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市名仕工贸有限公司因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十堰市名仕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