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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9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熊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熊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900-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熊章平,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熊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于2014年10月27日。在执行的过程中,担保人罗**在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时,因其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现本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3-1号民事裁定书对罗**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