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白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蓓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以原、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白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鸿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