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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付本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本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5号罪犯付本华,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付本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5606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6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本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9.6分。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本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