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秀明与张承连、张承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明,张承连,张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秀明,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承连,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承忠,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明诉被告张承连、张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明撤回对被告张承连、张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秀明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