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赵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秀明与张承连、张承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明,张承连,张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张秀明,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承连,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张承忠,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明诉被告张承连、张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明撤回对被告张承连、张承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秀明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