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范维琪诉李永鹏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