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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范维琪诉李永鹏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范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