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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提出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征得控辩双方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实际经营的紫金县紫城镇东风路三巷1号成人用品店内公开销售“黄金伟哥”、“一粒挺”、“金功夫”、“华佗生精片”、“领头阳久盛胶囊”、“德国黑蚂蚁”、“虫草鹿鞭丸”、“金枪不倒丸”、“虫草藏鞭宝”、“虫草强肾王”等11种药品。2014年11月5日,紫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紫金县公安局等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查获上述药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被告人吕某某销售的“黄金伟哥”等9种药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药品。被告人吕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向紫金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峰、黄某芹、廖某英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现场检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认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假药“黄金伟哥”46盒、“一粒挺”18盒、“金功夫”36盒、“华佗生精片”7盒、“领头阳久盛胶囊”53盒、“德国黑蚂蚁”8盒、“虫草鹿鞭丸”15盒、“金枪不倒丸”13盒、“虫草藏鞭宝”15盒、“虫草强肾王”13盒予以没收,公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