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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聂怀开申请执行与开平市湖阳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平市赤水镇均杨塑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洪乐,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委托代理人熊永艳,被执行人开平市赤水镇均杨塑胶制品厂,经营者邝景儒,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赤水镇均杨塑胶制品厂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环罚字(201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依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塑胶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平市赤水镇均杨塑胶制品厂、经营者邝景儒已经履行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环罚字(201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且停止塑胶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经现场实地查勘被执行人对其塑胶加工机械设备拆除,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0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650元,余款2950元已开支给申请人,余下执行款47050元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开环罚字(201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梁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