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仁宗、刘友、王月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仁宗,刘友,王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左仁宗,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友,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方正县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月清,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方正县教育局干部,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左仁宗、刘友、王月清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对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发现被执行人左仁宗、刘友、王月清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康宇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