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鑫国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鑫国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50号原告深圳市中鑫国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第**楼栋**楼座**2308。法定代表人马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方,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金中环商务大厦主楼3406A)。法定代表人吴志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