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执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538号申请人蒋某,现役军人,士兵证件号总字第0395821。被执行人陈某。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淮开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婚生子蒋文豪随蒋某生活,陈某从2014年元月起至蒋文豪18周岁时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500元,给付方式为每年1月20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每年7月20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在日本生活,除了与申请执行人蒋某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屋,但因该房屋价值远远大于本案的标的额,不宜处理变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与申请执行人共有、暂不宜处置的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国外生活。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开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