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胥蓉申请执行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蓉,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138号申请人胥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3日,现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菩提寺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马爱国,总经理。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绵高劳仲案字(2014)第125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银行存款4840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怡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