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舒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的一个晚上,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珠新村后门,以1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购买了一包约0.9克氯胺酮(俗称K粉)。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从冷水滩区一名绰号“海海”的男子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3包氯胺酮,重约20克,在回双牌的路上,卢某某吸食了两包。当晚8时许,周某某电话联系卢某某,在兴隆街与福寿路交界处,以2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购买了3包氯胺��,另卢某某又搭送了一包氯胺酮给周某某,每包重约0.9克。交易完成后,卢某某来到汉诺威酒店607房,在吸食氯胺酮时被民警抓获。从卢某某藏匿东西的地方,民警搜出11包氯胺酮,经现场称量净重5.47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卢某某处查获的白色粉末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通话清单、证人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双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记录、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氯胺酮9.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诗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