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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锋与郭凤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郭凤森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赵锋,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日。被告郭凤森,男,汉族,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郭凤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锋以所诉事项未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锋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