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锋与郭凤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郭凤森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赵锋,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日。被告郭凤森,男,汉族,其他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郭凤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锋以所诉事项未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锋承担。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立 关注公众号“”